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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明山瓦斯股份有限公司瓦斯供應營業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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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民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經授能字第 09400226750 號函核定,並自 95.01.01 起實施 |
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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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陽明山瓦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經營瓦斯供應業務,特依煤氣事業 |
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定本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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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與用戶間有關瓦斯供應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悉依本 |
規程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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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規程所使用之名詞定義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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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用 戶 : 指使用瓦斯之名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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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熱 值 : 指在標狀態下,乾燥瓦斯一立方公尺之總熱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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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標準熱量 : 指依法定方法所測定之熱量。其每月算數平均值,不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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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於該值之熱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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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壓
力 : 指在壓力表上之壓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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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最高壓力 : 指在正常狀態下不得高於該值之壓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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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最低壓力 : 指在正常狀態下不得低於該值之壓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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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瓦斯設備 : 指為製造、貯存、輸送及供應瓦斯所用之一切有關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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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瓦斯裝置 : 指自本支管(瓦斯輸、配氣導管)分接點至瓦斯龍頭,用戶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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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瓦斯所需之管線裝置,其在計量表入口與分接點間之部分稱為「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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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計量表出口與龍頭間之部分,稱為「表內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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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合格承裝業者 : 指具備有關法令規定之條件,可從事氣體燃料導管承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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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之公司、行號或企業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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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瓦斯器具 : 指用戶直接利用於使用瓦斯之器具及配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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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計量表 : 指記錄瓦斯使用數量之器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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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接氣位 : 指自本支管分接至表外管之管件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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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供 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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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公司之供應區域以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定之營業區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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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公司供應家庭燃料、商業燃料、工業燃料及其他用途之天然瓦斯,其成 |
份、熱值或標準熱量,悉依中國石油公司供應之天然氣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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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公司因供應能力、瓦斯設備條件或其他理由,無法增加瓦斯供應時,得報 |
政府主管機關核准暫不接受申請人新設或增設瓦斯裝置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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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 下列情況之一時,本公司得限制使用或中止瓦斯之供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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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瓦斯設備遭受天災地變、人禍或其他不可抗力事故損壞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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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奉政府法令或政府主管機關之命令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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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保養、修繕設備或其他工程上有必要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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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其他供氣安全有必要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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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限制使用或中止供應,在影響所及範圍內,本公司應透過大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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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播媒體或以其他可行方式通告週知,並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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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限制使用或中止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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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日數,如在同1個月內總計超過72小時或單次超過24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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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按比例扣減基本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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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項限制使用或中止供應瓦斯,如其責任不歸責於本公司者,不得 |
要求任何損失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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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竊用瓦斯,本公司得停止供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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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在本公司既設瓦斯表外管線擅自接管使用瓦斯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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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繞越或未經計量表使用瓦斯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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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損壞或更改計量表之接管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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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損壞或改變計量表之構造,或以其他方法使計量表失效倒轉或失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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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故意損壞計量表之外殼或其保護物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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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自行開啟度量衡主管機關封鉛者。 |
(七) 其他不法行為竊用瓦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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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用戶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本公司得停止供氣,必要時並得將本公司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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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之設備拆除之,並由用戶負責清繳各項費用或賠償有關之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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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自本公司通知應繳納瓦斯費或其他應繳費用之日起超過一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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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明於各該通知單上)經限期催繳仍不繳納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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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正當理由妨礙本公司人員執行抄表、收費或檢查其瓦斯裝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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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計量表者。 |
| (三)
設備欠佳或其損壞狀態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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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私自更動計量表,改裝表位或表外管者。 |
(五) 違反第八條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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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違反第八、九條之規定停止供氣者,經繳付恢復供氣之各項費用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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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申請恢復供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