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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明山瓦斯股份有限公司瓦斯供應營業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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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部民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經授能字第 09400226750 號函核定,並自 95.01.01 起實施 |
第三章 申請、裝設、使用及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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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凡用戶申請瓦斯裝置之新設、增設、改裝、拆除、表位遷移、過戶、啟 |
用、中止、停用、恢復或變更用途。均應事先向本公司辦理申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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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裝設之位置與管線經過地,申請人應先取得所有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
之同意,如發生糾紛概與本公司無涉。 |
| 十三、用戶因修建房屋或其他原因妨礙本公司之瓦斯管線及設備者,應事先通 |
知本公司變更或遷移,否則本公司若因而遭受損失時,應由用戶賠償之。 |
| 十四、用戶申請中止使用超過半年,經催告
而未辦理繼續保留使用權,本公司 |
得拆除屬於本公司所有之瓦斯設備及接氣位。 |
| 十五、用戶變更名義,應由前後用戶聯名申請之。後用戶無法與前用戶聯名申 |
| 請時,得選擇以「重設方式」或「恢復方式」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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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重設方式」申請,除應繳納裝表申請費及檢驗費外,其他相關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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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視現場實際狀況計收,並應按本公司營業規程有關規定之手續辦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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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負擔前用戶之舊欠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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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恢復方式」申請供應,後用戶應明示願承繼前用戶瓦斯設備使用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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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義務後,單獨簽章申請變更名義。 |
第四章 施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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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用戶瓦斯裝置工程,除表外管由本公司直接施工外,表內管應由本公司 |
或合格承裝業者辦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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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表外管產權屬本公司,由本公司負責維修,表內管產權屬用戶 |
,由用戶負責維修。 |
| 十七、用戶委託合格承裝業者,辦理表內管之裝設或變更,其申請程序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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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向本公司申請,連同設計圖及工程材料規格送本公司審核,經審 |
| 核認可後始得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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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裝置完工後,應檢附管線竣工平面圖及立體示意圖,送本公司依 |
「表內管裝置工程設計、施工準則」檢驗合格後,始予供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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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表內管已由承裝業者先行施工完成,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不予供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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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裝配管線及設備違反有關之安全規定檢驗不合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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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表外管因故無法裝設者。 |
(三)本公司本支管未到達地區。 |
| 十九、申請裝置使用天然氣之管線設備,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本公司得酌收 |
| 本支管補助費,產權屬本公司,由本公司負責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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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裝設之所在地區尚無既設之本支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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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支管敷設成本經合理估計於耐用年限內無法經由從量費回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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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應備本支管補助費之計費方式與金額,以書面方式交付管線裝置申請人或 |
用戶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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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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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本公司所供應之瓦斯以立方公尺為計算單位,每立方公尺為一度,用戶使 |
用瓦斯按計量表之指示度數計算。 |
二一、用戶每月使用瓦斯之計量,係以個別計量表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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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用戶應繳天然瓦斯費,包括基本費加計按實際用氣量計算之從量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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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之一、本公司依據計量表所計之天然瓦斯使用度數計收用戶從量費。 |
| 二二之二、本公司為用戶安裝之計量表燈數,係依其裝置使用天然瓦斯器具之 |
| 最大同時使用量而定。 |
| 本公司向用戶每月計收之基本費,按其計量表燈數,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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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收費如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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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機械表 : (一般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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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五燈以下: 六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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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逾 五燈至 十燈以下: 八十五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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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逾 十燈至二十燈以下: 一百二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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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逾二十燈至五十燈以下: 二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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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逾五十燈: 五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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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微電腦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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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五燈以下: 一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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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逾 五燈至 十燈以下: 一百五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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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逾 十燈至二十燈以下: 二百三十五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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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逾二十燈至五十燈以下: 三百六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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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逾五十燈: 八百四十元。 |
| 用戶使用天然瓦斯之器具,最大同時使用量變更時,應向本公司申請更換適用 |
之計量表,計量表燈數因此變更者,其每月基本費依前項規定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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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三、用戶計量表由本公司置備,經本公司送請度量衡主管機關檢定合格鉛封後安裝 |
| 使用,其產權屬本公司所有。 |
| 用戶對於計量表應善盡保管之責,不得擅自搬移、拆封、隱藏或毀損。如有 |
遺失或毀損,用戶應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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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四、本公司於每月或隔月規定日期派員至用戶處所查抄計量表度數,據以計算 |
| 該用戶該次應繳天然瓦斯費。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原因,致未能按時 |
| 抄表時,本公司得以下列方式計算用戶於計費期間之天然瓦斯使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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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戶自行以電話或資訊網路通報計量表之度數 (紀錄至少留存三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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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通報者,參照該用戶至少前三期之平均計費度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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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原因,致未能按時抄表時,本公司於該計費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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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能依基本費計收天然瓦斯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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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項用戶之實際使用量應繳天然瓦斯費,於下次抄表時結算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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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連續二次以上未能配合按時抄表,本公司得通知用戶約期派員補抄, |
用戶應配合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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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如有明顯虛報度數之行為時,本公司得派員複查度數,用戶不得拒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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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用戶拒絕時,本公司得參照該用戶以往同期使用狀況,推定其使用度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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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用戶提出異議時,雙方應另行約期抄表,以計量表實際度數為準,多退少 |
| 補。 |
| 二五、本公司抄表日如提前五日以上,或用戶因停止、恢復、表燈變更、終止合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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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其他原因,致每月抄表者其使用日數未滿二十五日,或隔月抄表者其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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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數未滿五十五日,應按用戶使用日數,依比例計收該期間之基本費。用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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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停止使用,向本公司申請拆除計量表者,本公司應自拆表日起停止供氣, |
並自次一費用計算期間起,停止收取基本費。 |
| 二六、用戶計量表發生故障或其他原因,無法查明使用量時,該次之瓦斯使用量, |
| 按前三次之平均度數計收瓦斯費。其使用未滿三個月或六個月者,或不適 |
| 用上述方法計收時,得由本公司按用戶使用時間、人口
、裝置瓦斯器具負 |
荷情形酌情估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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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七、如用戶認為計量表有失準確時,得通知本公司在不拆除度量衡機關鉛封之 |
| 情況下作現場檢驗。檢驗結果其準確性超出法定公差時,即由本公司免費 |
| 更換計量表,並按檢驗結果修正當次瓦斯費,其差額併入下次瓦斯費內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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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多退少補。如檢驗結果其準確性並未超出法定公差時,而用戶仍懷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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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量表不準確,得通知本公司送請度量衡主管機關檢驗,檢驗費用由用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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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擔,於申請檢驗時繳付之。檢驗結果其準確性超出法定公差時,應免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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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費外並即以退回,另由本公司免費更換計量表,並按檢驗結果修正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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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瓦斯費,其差額併入下次瓦斯費內計算,多退少補。 |
| 二八、瓦斯計量表經檢驗為故障或不準確時,用戶(公司)得要求更換之,公司(用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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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拒絕。 |
| 二九、本公司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准設置自動化抄表系統時,除應向用戶加強宣導外 |
| ,並得由用戶自由選擇是否裝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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