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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陽明山瓦斯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章程

                   依台北市政府 106 年 1 月 4 日府產業公字第 10534254400 號函核定自 106 年 1 月 26 日實施。

經濟部 106 年 1 月 6 日經授能字第 10600501340 號函備查

   第二十九條附件
         用戶管線定期檢查作業

         一、依據:天然氣事業法第48條第5項。

         二、目的:明訂用戶管線定期檢查之項目、週期、作業方式、收費項目及費用計算方式,以維護用戶用氣

                  安全,提昇供氣服務品質。

         三、檢查項目

                 (一)家庭用戶(檢查紀錄表如附表1)

      1. 專用表外管(位於用戶建物內專有部分之表外管線)
      2. 計量表
      3. 表內管(指自建物計量表出口處至管線末端開關間之輸氣管線)
      4. 表內管上之開關
      5. 安全距離

(1)計量表與發熱物體距離
(2)表內管與發熱物體距離
(3)管線與電源線距離

      1. 氣密檢查

                 (二)商業及服務業用戶(檢查紀錄表如附表2)

      1. 專用表外管(位於用戶建物內專有部分之表外管線)
      2. 計量表
      3. 緊急遮斷裝置
      4. 表內管(指自建物計量表出口處至管線末端開關間之輸氣管線)
      5. 表內管上之開關
      6. 安全距離

(1)計量表與發熱物體距離
(2)表內管與發熱物體距離
(3)管線與電源線距離

      1. 氣密檢查

         四、檢查週期

(一)家庭用戶每2年定期檢查1次,服務業及商業用戶每年定期檢查1次。
(二) 公司依期限定期檢查,用戶若要求在非定檢期增加檢查,公司應配合辦理並得按規定收取費用。
(三)家庭用戶若有下列狀況時,改為每年定檢1次:
1.連續2次以上未接受定檢者。
上述狀況改善者,即恢復為每2年1次。

         五、作業方式:

(一)預先排定當年度內應定期檢查時程及用戶。
(二)排定日期5天前派員投遞檢查通知單,通知用戶配合辦理。
(三) 依排定日期前往檢查,如用戶不在家時,投遞天然氣安全宣導資料及通知單通知用戶,請用戶另約定時間檢查。
(四)檢查人員應具有甲級或乙級天然氣導管配管專業人員資格,其執行定期檢查時,應穿著公司制服佩帶識別證,必要時得由社區管理人員陪同。
(五)檢查人員應依照用戶管線檢查紀錄表(如附表12)項目逐一詳細檢查,並紀錄檢查結果,檢查結束後請用戶於檢查紀錄表上簽章,並分送天然氣安全及防詐騙宣導等文宣資料。
(六)檢查結果

  1. 合格者:檢查紀錄表內各檢查項目之狀況記載均勾選「無異常」者:
    或有異常情形,並皆已現場修復者。
  2. 不合格者:檢查紀錄表內有任何一項目之狀況記載未勾選「無異常」,
    且未現場修復者。

(七)不合格戶及未檢戶處理方式:

  1. 不合格戶應開立改善建議通知單(如附表3)者:
    (1)異常狀況較輕微,不需立即改善者,應於檢查紀錄表載明異常情 形,並提醒用戶注意異常狀況。
    (2)異常狀況需改善,惟未於現場修復者,應開立改善建議通知單,通知用戶改善,本公司亦會彙整建檔列管,如用戶自行處理、完成修復或改善後得通知本公司派員複查,複查合格者即解除列管。
    (3)應關閉開關,停止使用者:
    有漏氣或其他有安全之虞之情形,且未現場修復或改善者,檢查人員除應開立改善建議通知單外,應關閉表前開關請用戶暫停使用並通知用戶改善,並對用戶說明營業章程第27條第6款規定;如用戶自行處理、完成修復或改善後得通知本公司派員複查,複查合格者即解除列管。
  2. 未檢戶:
    (1)空戶
    可檢視表位者,得以目視瓦斯表或用其他儀器檢測;無法檢視表位者,則投遞通知單,待用戶提出安檢需求後再度前往。
    (2)用戶不在家
    投遞服知單告知用戶得主動聯絡本公司補行檢查,並配合用戶需求辦理。

         六、收費項目及計算方式:

區分
收費項目
計費方式(元/戶)
1
用戶定期檢查
不收費
2
用戶非定期檢查
家庭用
(1)人工成本+(2) 稅5%
商業及服務業
(1)人工成本+(2) 稅5%

說明

人工成本:家庭用戶200元,商業及服務業用戶500元

         七、維修處理:

計量表以內之管線設備維修,請用戶另行委託本公司或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申請更換,定期檢查人員從事安全檢查作業時,現場不維修及收費事宜。

         八、其他事項

(一)為加強用戶服務,於安檢時,如查知天然氣燃氣熱水器之裝置環境在密閉空間(如:浴廁、室內、通風不良等場所),應立即向用戶說明通風不良易產生一氧化碳中毒,建議用戶盡速改善,另函知直轄市、縣(市)消防主管機關處理。
(二)定期檢查時,現場不得有推廣、銷售商品之行為。

 

 

               YANG MING SHAN GAS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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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AX:(02)2895-1241
          社子貯氣槽基地:(02)28131196.28169959
          自報度數專線:(02)2895-8522(24小時)
 

 

總機:(02)2894-8686(代表號)
分機: 營業課 抄錶 203.205 收費 206.207
  申請裝置 102 過戶 101
安衛課 安全檢查  812.320
修護課 管線維修  811.813.815
施工課 用戶管施工  310 本支管施工 309
設計課 311.312.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