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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明山瓦斯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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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台北市政府 106 年 1 月 4 日府產業公字第 10534254400 號函核定自 106 年 1 月 26 日實施。
經濟部 106 年 1 月 6 日經授能字第 10600501340 號函備查 |
第二十九條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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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管線定期檢查作業 |
一、依據:天然氣事業法第48條第5項。 |
二、目的:明訂用戶管線定期檢查之項目、週期、作業方式、收費項目及費用計算方式,以維護用戶用氣 |
安全,提昇供氣服務品質。 |
三、檢查項目 |
(一)家庭用戶(檢查紀錄表如附表1) |
- 專用表外管(位於用戶建物內專有部分之表外管線)
- 計量表
- 表內管(指自建物計量表出口處至管線末端開關間之輸氣管線)
- 表內管上之開關
- 安全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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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計量表與發熱物體距離
(2)表內管與發熱物體距離
(3)管線與電源線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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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氣密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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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業及服務業用戶(檢查紀錄表如附表2) |
- 專用表外管(位於用戶建物內專有部分之表外管線)
- 計量表
- 緊急遮斷裝置
- 表內管(指自建物計量表出口處至管線末端開關間之輸氣管線)
- 表內管上之開關
- 安全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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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計量表與發熱物體距離
(2)表內管與發熱物體距離
(3)管線與電源線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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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氣密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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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檢查週期 |
(一)家庭用戶每2年定期檢查1次,服務業及商業用戶每年定期檢查1次。
(二)
公司依期限定期檢查,用戶若要求在非定檢期增加檢查,公司應配合辦理並得按規定收取費用。
(三)家庭用戶若有下列狀況時,改為每年定檢1次:
1.連續2次以上未接受定檢者。
上述狀況改善者,即恢復為每2年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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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作業方式: |
(一)預先排定當年度內應定期檢查時程及用戶。
(二)排定日期5天前派員投遞檢查通知單,通知用戶配合辦理。
(三) 依排定日期前往檢查,如用戶不在家時,投遞天然氣安全宣導資料及通知單通知用戶,請用戶另約定時間檢查。
(四)檢查人員應具有甲級或乙級天然氣導管配管專業人員資格,其執行定期檢查時,應穿著公司制服佩帶識別證,必要時得由社區管理人員陪同。
(五)檢查人員應依照用戶管線檢查紀錄表(如附表1、2)項目逐一詳細檢查,並紀錄檢查結果,檢查結束後請用戶於檢查紀錄表上簽章,並分送天然氣安全及防詐騙宣導等文宣資料。
(六)檢查結果
- 合格者:檢查紀錄表內各檢查項目之狀況記載均勾選「無異常」者:
或有異常情形,並皆已現場修復者。
- 不合格者:檢查紀錄表內有任何一項目之狀況記載未勾選「無異常」,
且未現場修復者。
(七)不合格戶及未檢戶處理方式:
- 不合格戶應開立改善建議通知單(如附表3)者:
(1)異常狀況較輕微,不需立即改善者,應於檢查紀錄表載明異常情
形,並提醒用戶注意異常狀況。
(2)異常狀況需改善,惟未於現場修復者,應開立改善建議通知單,通知用戶改善,本公司亦會彙整建檔列管,如用戶自行處理、完成修復或改善後得通知本公司派員複查,複查合格者即解除列管。
(3)應關閉開關,停止使用者: 有漏氣或其他有安全之虞之情形,且未現場修復或改善者,檢查人員除應開立改善建議通知單外,應關閉表前開關請用戶暫停使用並通知用戶改善,並對用戶說明營業章程第27條第6款規定;如用戶自行處理、完成修復或改善後得通知本公司派員複查,複查合格者即解除列管。
- 未檢戶:
(1)空戶
可檢視表位者,得以目視瓦斯表或用其他儀器檢測;無法檢視表位者,則投遞通知單,待用戶提出安檢需求後再度前往。
(2)用戶不在家
投遞服知單告知用戶得主動聯絡本公司補行檢查,並配合用戶需求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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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收費項目及計算方式: |
區分 |
收費項目 |
計費方式(元/戶) |
1 |
用戶定期檢查 |
不收費 |
2 |
用戶非定期檢查 |
家庭用 |
(1)人工成本+(2) 稅5% |
商業及服務業 |
(1)人工成本+(2) 稅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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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成本:家庭用戶200元,商業及服務業用戶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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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維修處理: |
計量表以內之管線設備維修,請用戶另行委託本公司或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申請更換,定期檢查人員從事安全檢查作業時,現場不維修及收費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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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事項: |
(一)為加強用戶服務,於安檢時,如查知天然氣燃氣熱水器之裝置環境在密閉空間(如:浴廁、室內、通風不良等場所),應立即向用戶說明通風不良易產生一氧化碳中毒,建議用戶盡速改善,另函知直轄市、縣(市)消防主管機關處理。
(二)定期檢查時,現場不得有推廣、銷售商品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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