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用戶委託合格承裝業者辦理表內管新設或變更裝置,該承裝業者除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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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公司有關作業規定辦理外,本公司收取相關之工程費用及服務費用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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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第三十條規定,並依下列程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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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出申請時,代繳申請費、審圖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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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設計圖說經審核認可並於接到本公司通知後十五日內向指定地點代繳檢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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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本支管補助費、表外管工料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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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表內管裝置工程完工並經檢驗合格,於接到本公司通知後向指定地點繳納 |
裝表工本費,並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繳納天然瓦斯費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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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第三十條所列各項費用及收取金額標準,由本公司呈報政府核准,並於公告 |
後實施,調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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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由用戶繳付或承裝業者代繳,與瓦斯裝置有關之各項費用,如中途撤回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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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因土地糾紛及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時,除尚未施工部份之工程費 |
,可予核實退回外,其餘概不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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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本公司計收之基本費及從量費以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為準,並於公告後實施, |
調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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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五、用戶繳納天然瓦斯費,應依瓦斯費通知單所定繳納期限內向本公司服務單位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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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之各金融機構(含郵局)及便利商店繳納,或由用戶委託金融機構(含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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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繳。用戶逾期繳納時,應依通知單所指定繳款地點及期限內前往繳清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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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逾期十四天內繳納者,照該期天然瓦斯費金額加收百分之四違約金;逾期 |
十四天以後繳納者,照該期天然瓦斯費金額加收百分之八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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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本公司收取各項費用均給正式收據,用戶接到本公司收費通知,如有疑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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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於七日內向本公司申請複查,複查結果確屬錯誤時,可予更正,如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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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者,其差額併入下期費用計算。 |
* 前項複查以二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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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安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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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七、用戶所有之瓦斯裝置及器具如有使用安全之顧慮時,本公司得要求其改裝 |
、修理或拆除之,用戶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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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用戶應妥善使用瓦斯,隨時保持通風良好,並注意維護安全,如發現瓦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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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置有損壞、漏氣等不正常情形時,應即關閉其瓦斯龍頭或開關,中止 |
使用,並即通知本公司派員修理,未修復前不得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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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維修工作,本公司於施工必要範圍內如有損壞地面或建物時,由用戶 |
自行修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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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九、用戶購置瓦斯器具應符合標準。其未經政府檢驗合格之瓦斯器具,工商業 |
用戶開始使用前,須向本公司申請通氣檢驗否則不予供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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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十、本公司之通氣檢驗,僅限於在檢驗時依照規定鑑別其合用與否。爾後該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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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檢驗設備,如有損壞或發生事故時,其所有權屬於用戶者,概由用戶 |
自行負責,其維修費用由用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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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本公司為確保用戶供氣安全,得定期及不定期為用戶作安全檢查,用戶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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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藉故拒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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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所派之檢查人員,均佩有證章或攜有證件,若遇有未佩帶本公司 |
證章或證件者,用戶得拒絕其進入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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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違 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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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二、凡有第八條所規定之情事者,由本公司以其所裝設之瓦斯器具數量,或以其 |
竊接之管線(或既設管線)之流量,依法追償所有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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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凡因處理用戶違規用氣案件,破壞地面或其他各種設備及建築物者,其所有 |
權無論屬於何人,修復費用概由違規用戶負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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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四、凡竊用本公司瓦斯者,除適用本規程相關各條之規定處理外,其涉及刑責時 |
,本公司得視其情節輕重報請治安機關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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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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